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促进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出台立法后评估办法
日前,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81次主任会议通过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并印发实施。这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为规范和推动立法后评估工作,提高地方立法质量,促进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举措。
根据该《办法》,对“立法后评估”作了界定,是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法规实施后,对法规制度措施、执行情况、实施效果等进行调查、分析、评价并形成评估报告,为修改完善法规及改进立法、执法、监督等工作提出意见、建议的活动。
《办法》明确,六种情形可以进行立法后评估,包括:国家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制定、修改、废止后或者国家政策调整后,对法规的主要内容有重大影响的;法规所调整事项、相关领域的经济社会情况已经发生较大变化的;人大代表对法规提出建议、批评和意见比较集中的;执法检查反映法规实施存在问题的;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规的内容以及实施情况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;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评估的。
《办法》明确了立法后评估重点把握的标准和内容为:被评估法规是否符合党中央、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、自治区重大改革方向;被评估法规是否符合立法权限和上位法的规定;被评估法规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,是否符合自治区实际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,行政管理措施特别是行政许可、行政强制、行政处罚的设定是否必要、适当;被评估法规各制度之间是否协调一致,同位阶法规之间是否存在冲突,相关配套制度是否完备;被评估法规是否明确、具体,程序安排是否正当、简便、具有可操作性;被评估法规在相关社会关系调整中能否发挥作用,能否有效解决实际矛盾和问题,能否实现立法预期目的。
《办法》规定,立法后评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:立法后评估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、有关政府部门、基层单位、专家学者、行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。立法后评估可以采取专题调研、线上线下征求意见、召开座谈会、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。
(作者:王潇翊)
